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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26    撰稿部门:    选择阅读字体:【 小】    阅读次数:
 

2015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当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家庭暴力法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范围。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还有其他亮点,如公安机关可以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等。许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己的家务事,外人不该干涉,出现一些施暴者肆无忌惮,受害者无处申告的现象。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有何法律对策?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家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


一、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帮助您快速了解反家庭暴力法规要点。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亮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解读】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亮点二:发现家暴未报案依法或处分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亮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解读】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亮点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同时应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亮点六: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未婚同居施暴算家庭暴力吗?

 核心内容:本文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未婚同居期间遭遇的暴力行为属不属家暴?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未婚同居期间遭遇的暴力行为性质认定详情。

  专家解读:未婚同居发生暴力属不属“家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员之间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江苏去年出台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参照家暴告诫制度执行。另外,《江苏省反对家庭暴力条例》将在5年内制定出台。

  江苏做法:同居期间的暴力侵害 可参照家暴告诫制处理

  “从妇联各个点的接待情况看,恋爱期同居遭遇暴力的现象是存在的。”妇联部门的一名专家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后,我们通常建议报警。”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江苏去年出台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这意味着,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参照家暴告诫制度执行。

  警方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他指出,江苏等地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刘莘表示,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江苏做法:家暴告诫书已成为离婚索赔依据

  省妇联专家提醒,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轻微暴力事件,暴力行为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规定,也可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他指出,一旦施暴者再次实施家暴,可以加重处罚,且家暴告诫书作为离婚索赔的重要依据。今年7月,南京一市民就曾以此离婚并索赔。

  政府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征求意见稿: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意见稿强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江苏现状:不愿家丑外扬,很少有人住庇护所

  早在2002年,南京第一家家庭暴力庇护所就成立了,随后陆陆续续还有更多的庇护所成立。然而,此前,现代快报记者探访调查发现,一些人因为不愿意家丑外扬,住到庇护所的寥寥无几。
比如,早在2002年底,当时的南京小市街道就成立了南京市最早的妇幼庇护所。然而,这个庇护所成立3年从没受伤妇女前来寻求庇护,唯一一个住进庇护所的是一个找不到家的7岁小女孩。后来,因为这个原因,2005年这个庇护所被取消了。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妇联和江苏省妇联都设有家庭暴力庇护所。即发现家暴现象后,受害者可到妇联和民政部门联合设置的点寻求临时庇护。那该如何申请?受害者到相关的妇联部门申报,由工作人员审核后开具介绍信,要求家庭暴力庇护所予以接待。

  每年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解体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法院可责令 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肖建国说,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监护人施暴将撤销监护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薛宁兰表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现家暴未报案 相关单位或担责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三、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家庭暴力 > 正文 离婚后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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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甚至离婚后依然对对方施以暴力。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家庭暴力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什么是家庭暴力?离婚后遭遇前任施暴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已经离婚的夫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产生施暴行为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家暴,则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权救济,以及在后续诉讼中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家庭暴力通常被设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员内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关系,以及处于恋爱和同居阶段的亲密关系,但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施暴者,在内心深处有强烈的控制需要,倾向于把确定恋爱关系的伴侣,以及离婚后的前妻当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顺从,就会遭受暴力,想要分手离开或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会激发其更强烈的愤怒,轻则拳脚相加,重则触犯刑律。
 在离婚后,施暴方并不知悔改,仍然经常骚扰受害方,再次向受害方实施暴力行为。受害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行为致使受害人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施暴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对施暴人判处刑事处罚,由监狱收监执行接受改造!受害人同时还可以要求施暴人给予民事赔偿。达不到轻伤及其以上标准的施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

  1、身体暴力

  最常见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攻击行为。39%的女性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

  2、精神暴力

  包括侮辱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

  3、性暴力

  加害人攻击受害者性别部位,强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问题。

  4、经济控制

  加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钱的时间、方式、数量,限制受害者对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怎样保存家暴证据?

  拍照、受害人诊疗记录、录像、伤情鉴定、做好接处警记录。

四、家庭冷暴力可以离婚吗?
 核心内容:家庭冷暴力触犯法律吗?在出问题的婚姻当中,冷漠不语比大吵大闹对婚姻的伤害更大,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遭遇家庭冷暴力怎么离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家庭冷暴力的离婚相关知识。

  家庭冷暴力是一种家庭暴力,但有别于身体暴力、性暴力,多表现为长期不与配偶说话、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辱骂配偶等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中的冷暴力逐渐增多。在出问题的婚姻当中,冷漠不语比大吵大闹对婚姻的伤害更大,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家庭暴力在“闪婚”家庭中的发生比率比较高。由于仓促结婚,感情基础并不牢靠,在婚姻生活中一旦发生摩擦,争吵就会升级,进而从闪婚到闪离。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我国目前的做法是:

  1、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一: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办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则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2、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二: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如果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家庭冷暴力触犯法律吗?

  随着家庭暴力现在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很多妇女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渐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冷暴力还没有很明确的定义,夫妻间采用这种方式与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有关。可是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作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
 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家庭冷暴力遭遇了法律空白,因此家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就成了一个难题。

  对于解决的方式,目前最好不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约束,而应该从道德的角度来解决,因为这是夫妻两个人自己的事。

五、家庭冷暴力特征有哪些?
核心内容:家庭冷暴力直接造成了许多的社会悲剧,可以说冷暴力的过多出现与人心的冷漠、情感的淡化有这直接的关系的。那么家庭冷暴力如何认定?家庭冷暴力具有什么特征?家庭冷暴力还出现了什么新特征?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家庭冷暴力指的是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莫、轻视、放任或疏远的精神暴力形式。

  家庭冷暴力常见的特征有:

  1、漠不关心;

  2、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3、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4、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5、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家庭冷暴力还出现了一些新特征:闪婚”家庭发生比率较高;话不投机,几个月不说一句话的夫妻大有人在;性暴力在中年群体中的表现日益明显;家暴也不仅仅存在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中。

  家庭冷暴力一旦发生而未被有效阻止的话,就可能频繁发生。

  由于冷暴力既不见血也不见伤,是典型的隐性暴力,因此很容易被当事人用“我们在闹别扭”一语带过,而忽视了它对自己的身心所产生的巨大伤害。

  事实上,研究显示,在出问题的婚姻当中,冷漠不语比大吵大闹对婚姻的伤害更大,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不同于可见的肉体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这种方式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会使对方接近崩溃,同时伴随着的是婚姻的隔阂与不信任,最终导致婚姻的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候,多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

  法律快车为您建议:

  大多数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人都有“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这样一种感觉。因此在遭遇家庭冷暴力时,夫妻双方不愿说话,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比如发个短信、写封邮件,也可以把想与对方说的话写在纸上;可以从孩子的学习、生活等方面逐步进行交流;作为受到压迫的一方要学会让自己快乐,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我价值;在生活细节上关心对方等。

六、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
核心内容: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和维权的问题一直是收到冷暴力对待的婚姻家庭成员的难题。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取证,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行为实施的隐蔽性就给受害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难。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家庭冷暴力取证的相关知识。

  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同时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并且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寻找证人证言如何证明自己所言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致使受害者收集证据面临着巨大挑战,家庭冷暴力离婚遇到证据阻碍。

  关于合法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快车小编为您总结一下遭遇家庭冷暴力时有哪些证据可以收集:

  1、可以记录相关事实,并找人作证。

  2、对实施暴力之后留在身上的伤痕做医学鉴定,作为他实施暴力的法律证据。

  3、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这也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我国对家庭冷暴力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家庭暴力现在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很多妇女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渐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可是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作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
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家庭冷暴力遭遇了法律空白,因此家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就成了一个难题。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我国目前的做法是:

  1、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一: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办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则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2、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二: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如果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图2--反对家暴  呵护生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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